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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执行。

  6伤残人员待遇

  (1)工伤1-4级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由企业计算10年移交改制后企业负责管理。

  (2)工伤5-10级职工,由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改制企业留用职工不愿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应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保留工伤保险关系,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改制后企业承接工伤保险责任。

  (3)改制企业,对因病(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应继续发放。破产、关闭企业可一次性计发给受益人(父母、配偶计算到70周岁,子女计算到18周岁)。

  (4)对患有精神病的职工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生活费按现行标准执行,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十一)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实行医保前未报销的医疗费、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划生育奖励金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拖欠职工的工资,在岗职工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岗职工(由于企业原因)按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内退职工,按再就业中心规定的生活费标准计算。

  企业国有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住房公积金按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5%的比例缴纳计算拖欠。

  九、职工民主程序

  改制方案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改制后发展规划和举措,做好深入细致地思想工作。企业实施改制时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的审计、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职工安置方案须在上级工会的监督下,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职工公示,并印发给全体职工,供职工选择安置方式使用。

  十、国有资产处置

  (一)国有企业改制按规定核定的职工安置等相关费用,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支付。

  1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按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总额一次性核定。

  2在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时,将变更劳动合同实行内部退养职工社保费用的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含递增因素),缴由改制后的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缴纳。今后因缴费基数调整的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负担。

  3预留的职工安置准备金按不高于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水平及留用职工人数核定。

  4企业职工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救济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核定。

  5经省鉴定确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享受供养抚恤金人员的经常性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交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负责。5级至10级工伤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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