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在《黑龙江省农机补贴产品目录》的基础上,制定《黑龙江省地方农机补贴产品目录》(2010-2013年)。对列入《黑龙江省地方农机补贴产品目录》(2010-2013年)的农机产品,在国家购机补贴的基础上,由生产企业所在市县(含农垦系统)财政补贴10%。
(二)土地政策。
1.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内,根据引进重点企业、省内现有重点企业新建项目的土地使用需求,调整用地计划,保证项目建设用地。
2.在保证出让底价不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和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对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用地集约要求的新型农机装备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70%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包括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土地前期开发由使用者自行完成的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50%执行。
(三)金融政策。
1.积极引导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内设立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按照上年末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给予奖励。
2.组织搞好各类银企对接活动,完善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建设。各金融机构加大新型农机装备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特大型农机建设项目给予银团贷款等支持。
3.金融机构加强对农机生产企业融资等金融服务,提供与农机生产企业相适应的信贷政策和信贷产品。
4.金融机构对购买本省农机装备用户给予贷款支持,研究组建主要开展农机融资服务的金融租赁公司。
(四)其它政策。
1.在同质同价、满足性能要求的基础上,政府出资扶持的农垦系统农机采购项目、已办和新办农机合作社,在新购或更新农机装备时,采购《黑龙江省地方农机补贴产品目录》(2010-2013年)中的农机产品。
2.鼓励市场前景较好的新型农机装备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机制造企业进入国家或外省补贴目录。
3.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准入条件,允许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跨行业经营。对筹建期间急需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机关可先行为其核发营业执照,以满足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注入资金和办理前期手续的需要。
4.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规模化、集群化经营。
5.放宽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出资形式,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出资。
6.支持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优先将新型农机装备制造企业列入全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的品牌梯队,鼓励其申请驰名商标,协助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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