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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赣府厅发〔2010〕20号 2010年4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精神,为全面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使城市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把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国有土地上集中建设的房屋结构简单、使用功能不全、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差的人口密集居住区。
  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2030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23.8万户、82.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1081万平方米、13.4万户、45万人。
  2009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60万平方米,解决6.8万户、24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282万平方米、3万户、10万人。
  2010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4万平方米,解决8.6万户、29.6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389万平方米、5.3万户、18.6万人。
  2011年改造城市棚户区686万平方米,解决8.4万户、29万人的住房困难问题。其中,设区市中心城区410万平方米、5.1万户、16.4万人。
  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城市棚户区中大多数是低收入群众,房屋密度大,改造成本高,大多数在城市边缘地带,基本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城市棚户区改造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改造资金,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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