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规范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行为
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据实结算,代收费市属学校使用《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中央部委属院校使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纳入财务管理,严禁从中牟取利益;代收学生大病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学校或部门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
要进一步完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明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范围,严格收费公示制度,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规定票据,切实加强管理。规范高校体检费的收取,具体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向学生公示。严禁将讲义资料等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收费。
(三)严格治理公办中小学违规补课收费行为
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民办学校(含民办培训机构,下同)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教职工不得为民办学校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和招生。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和收费标准。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8% ,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
加强对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计划的宏观管理、统筹和指导,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和变更招生方式。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严禁学校或部门私设“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深入开展“小金库”清理工作。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收费资金,要完善学校收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加大公开力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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