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坚持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要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并举,着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要深入治理各级各类学校与乱收费行为相关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校舍;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违规收费的行为。
要巩固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成果,继续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