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等关于2010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六)加强教育收费公示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坚持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制定的《北京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为学生选用教科书。要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出版管理等相关规定,擅自编印教辅材料,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学具,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现象的发生。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源头治理力度,严格规范办学行为
  要坚持加大教育投入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并举,着力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的基础上,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加大贫困生资助工作力度。
  要深入治理各级各类学校与乱收费行为相关的不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校舍;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校中校”、“校中班”等不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纠正公办学校接收无本校学籍学生违规收费的行为。
  要巩固清理规范改制学校的成果,继续推进高中阶段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
  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中外合作项目,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