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要巩固实施招生“阳光工程”的成果,加大对高校招生录取的监管,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艺术专业考前辅导班和各类考研辅导活动。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解决
认真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和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全面实施《北京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努力缩小校际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督导评价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缓解择校问题。
严格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公开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小学、初中入学工作,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解决。
(三)严格执行接受捐资助学有关规定
要严格执行关于捐资助学的有关规定,禁止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公办中小学的自愿捐赠,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统一收取、并向捐赠人开具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接受捐赠专用收款收据》,捐赠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用于教育事业发展,不得用于教职工个人工资、福利、补贴支出。
各区县要制定明确的管理办法,加强捐资助学款的监管和统筹使用,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四)严肃纪律,加大查处力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重点督促各类学校规范收费行为,预防和制止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各相关单位和学校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工作,保证检查质量,坚持检查通报和反馈制度。
要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 “校中校”、“校中班”等方式乱收费的行为,以及开办有偿补习班、强制性服务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或部门私设“小金库”行为,以及将捐资助学款用于个人工资、福利、补贴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学校违规收取捐资助学款的行为。
要严肃纪律,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以及义务教育学校违规发放津补贴行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收费案件,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及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