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口普查登记前的准备工作
(二十七)开展试点,为搞好整个普查工作提供经验和业务技术处理支持。2010年5月底前完成市﹑县(区)综合试点,探索总结做好人口普查工作,检验完善人口普查方案和业务处理方法。
(二十八)人口普查按照划分的普查区域进行。
(二十九)普查区域的划分坚持地域的原则。以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为基础划分普查区。每个普查区按照一个普查员所能承担的工作量,划分成若干个普查小区。各普查小区在地域上不能交叉、重叠和遗漏,所有普查小区连接起来,要完整覆盖全市。
普查小区划分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在银川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公安局和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户口整顿组制定户口整顿方案并具体承担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应当按照普查区域的范围,摸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无户口和应销未销户口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同级普查机构,供普查登记时参考。
户口整顿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一)人口普查登记以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普查小区的地域范围、摸清人口和居住情况、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各户户主姓名底册。
摸底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记和复查工作
(三十二)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开始到11月10日前结束。
(三十三)人口普查登记的方法,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方式进行。普查员应当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项目逐户逐人询问清楚,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普查员调查完一户,应将填写的内容,向本户申报人当面宣读,进行核对。
(三十四)普查登记时,各户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如实申报普查内容的义务,根据普查员的询问准确回答,不得谎报、瞒报、拒报。
(三十五)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不如实申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各种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三十六)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