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严禁建设项目使用粘土制品,是促进墙材行业结构调整、提高行业层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墙体材料革新步伐,加大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力度,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使用粘土制品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扶持粘土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墙材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品发展方向,加快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
(二)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在市区、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粘土制品。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推动农民自建住宅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淘汰实心粘土砖。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一)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对设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达到规范标准要求的建设工程,按规定返还墙改专项基金。
(二)对销售自产的生产原料中搀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三)鼓励设计、施工、生产、科研等单位,广泛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
三、强化监督管理,营造良好市场氛围
(一)建设单位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拒绝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明确标注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和技术性能指标。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依据国家禁实和墙改政策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操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进行认真查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禁以粘土制品替代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登记证书》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