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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2010年5月12日锦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规范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坚持监督公开和跟踪监督的原则;坚持促进司法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监督和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监督和督促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和落实。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监督司法的重要日常工作。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负责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常委会对本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七条 内司委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建议。
  司法机关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常委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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