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在年度计划之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适用《锦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督办审议意见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
第二节 执法检查
第九条 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计划参照《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和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由常委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司法机关。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常委会和内司委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方案,经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执法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单位、内容、时间和方法步骤等。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执法检查:
(一)听取关于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适用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卷宗材料;
(三)征求其他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相关人员和法律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六)其他必要的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组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情况,提出听取和审议相关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委会的决议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相关的司法机关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