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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内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也可以委托内司委组织跟踪检查。
  常委会会议按照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十二条三款的规定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报告的,适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交由相关司法机关处理,或者交由内司委进行调查,再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内司委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和相关司法机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由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三节 询问和质询

  第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司法机关工作议题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题中涉及的事项和问题向相关司法机关提出询问,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司法机关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八条 质询案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接收,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者内司委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内司委会议上答复的,提案人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内司委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可以决定由内司委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连同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一并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在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质询案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再作答复。
  质询案提案人或者内司委,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受质询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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