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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议案办理情况不满意,或者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意见,常委会会议应当作出决定,要求相关司法机关继续办理,并向常委会作议案办理工作专项报告。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时,适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
  第三十五条 内司委应当对司法机关办理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落实常委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办理和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对相关司法机关办理议案情况审议后,由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将常委会审议情况连同相关司法机关办理情况,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审议与办理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节 视 察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或者内司委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内司委组成人员,对本级和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邀请本级和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常委会组织视察的议题和计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内司委组织视察的议题,由内司委会议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内司委组成人员可以持代表证对本级行政区域内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视察。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介绍和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常委会和内司委组织视察,内司委应当制定视察方案。视察方案的内容和批准,参照本办法第十条二款、三款的规定办理。
  视察中,参加视察的人员可以向受视察机关询问,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相关司法机关应当答复和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的情况经内司委审查后向常委会报告。
  第四十条 视察结束后,内司委应当向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视察情况的报告,并可以根据视察情况,向常委会提出听取和审议相关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节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与报送

  第四十一条 本级司法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机关共同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向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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