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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内司委应当按规定对相关司法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常委会对本级司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适用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级司法机关对于上级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后三日内向常委会报送。

第九节 申诉控告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群众向常委会提出的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控告、举报和申诉,由常委会信访机构依照《锦州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统一受理和处理。
  下列涉及司法机关的申诉控告案件,由内司委办理:
  (一)常委会信访机构转交的有重大影响、需要督办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上级人大常委会向内司委交办和督办的;
  (四)主任会议交办的;
  (五)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批办的;
  (六)需要由内司委办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十五条 内司委办理申诉控告案件,经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直接向相关司法机关交办,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再向相关司法机关交办。
  内司委办理主任会议交办的案件,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采用听取办案机关汇报、征求相关机关和部门意见、调阅案件卷宗材料、旁听庭审等方式进行调查,经内司委会议研究,提出报告,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控告案件,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六个月办结,向内司委汇报后,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报告。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内司委报告办理情况,说明原因并继续办理。
  内司委认为相关司法机关办理的交办案件适用法律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机关继续办理。承办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结,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十七条 内司委应当对相关司法机关办理常委会交办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督办。
  对需要启动相关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或者需要启动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程序的,经内司委会议研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或者经主任、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向相关司法机关发出启动监督机制或程序的意见函。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结,并向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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