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办法

  第四十八条 常委会在受理申诉控告、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相关司法机关存在影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重大问题,经内司委会议研究,可以提出听取和审议相关司法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十九条 人民群众集中反映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某类共性问题的,经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同意,可以要求相关司法机关向内司委会议汇报。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汇报,并提交汇报材料。
  内司委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司法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的报告。
  内司委会议认为需要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可以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根据前款规定和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听取和审议相关司法机关的报告,适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建议、批评、意见,答复、汇报、报告等,均应当提出书面材料。
  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可以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人大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的检查、调查和视察,对涉及的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适用法律、法规。
  本办法未尽事项,执行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文件归档工作,分别由内司委、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