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严格预算执行。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防止年底突击花钱;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年初到位率;各部门各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中央追加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所需增支外,原则上不再办理预算追加;采取措施加快预算执行,限期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的新机制。
6.推进财政预算公开。细化预算编制,2011年省级预算细化到款级科目,经人大审议通过的2011年政府预算收支和预算报告将及时通过外网向社会公布;政府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按财政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指导部门作为预算编制、执行和公开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公开本部门预算,并积极稳妥地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算信息的答复工作。同时,加强对市县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
(二)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重点抓好“五查五看”:一查宣传工作重视程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看宣传发动是否到位;二查自查自纠覆盖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看自查自纠是否到位;三查重点检查覆盖情况和深入情况,看重点检查是否到位;四查严格执法情况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看责任追究是否到位;五查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看整改落实是否到位。
上半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进一步开展检查。重点开展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垂直管理单位的部门
在全系统深入做好“回头看”,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对执收执罚权比较集中部门以及依附于党政机关有经营性收费业务的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把治理“小金库”与清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结合起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对“零申报”和“零问题”地区和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认真、措施不落实而出现自查自纠“零申报”、重点检查“零问题”的,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同时,省财政配合民政部门,全面开展对社会团体“小金库”治理工作。省财政配合国资部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调研,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问题的现状、成因和表现形式进行分析,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治理试点工作。
三、加强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反腐倡廉建设。
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相关规定,使其收入与本企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合理确定垄断行业职工收入,使其与其他行业职工收入保持合理比例。严格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强化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国有企业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行为。(由省国资委牵头,省审计厅、省金融办参与,会同有关单位办理。)
实施方案:
(一)完善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和职工分配机制。
1.对企业经营者年薪适当封顶。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年薪封顶的做法,在现有考核办法框架下研究措施,对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适当设置上限,按照监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进行适当封顶。
2.不断完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一是将企业经营者年薪的上限水平增长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挂钩,随着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长,经营者年薪上限水平也随之上升。二是将职工工资增长纳入目标责任制范畴,要求企业今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不低于5%。三是规定当年企业平均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效益年薪不增加。
3.进一步明确经营者薪酬内容和范畴。一是规定列入年薪制范围考核的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除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标准内夏季清凉饮料费外,不得再享受省国资委核定的年薪以外的其他任何货币性收入。对在研发和技术创新成果突出的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给予相关领导人员特别奖励。二是对于外部奖励,只有同时符合“属于政府奖励,奖励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明确规定用于经营者奖励”这三个条件,才能发放给经营者。三是加强年薪制执行的监督力度,进一步增强考核结果的严肃性。对违反规定早领、多领、超范围领取年薪的,一经发现,责令退回并扣减一定年薪。
(二)严格执行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1.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管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做好部署和汇总上报工作。
2.严格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管理。认真执行《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出入境证件管理规定》,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政审和证件管理工作。
3.指导企业开展兼职规范清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省属企业领导人员兼职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在各企业自查并提出兼职规范意向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开展兼职规范清理工作,对符合兼职条件的人员做好审批工作。
(三)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别是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1.配合开展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省国资委配合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做好省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符合条件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对省审计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同时,认真做好省国资委直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全面开展省属国有企业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一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经省国资委批准同意在二级子公司兼任主要负责人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省国资委负责直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二是对其他二级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省属国有企业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须报省国资委备案。三是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企业将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事后监督与事中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规范审计工作程序和方法,深化审计内容,认真做好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及时进行整改落实,促进企业加强内控、提高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