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有合法批准用地手续的预制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包干补偿(见附表3)。
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按本办法规定补偿(见附表4)。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接受公众查询。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地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职能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监察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的,其证明文件无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拆迁人采取违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追回违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确定的标准办理。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未按照原标准补偿到位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湘潭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有关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补偿标准
2、搬家费、住房安置过渡费、按期拆迁奖励费、误工补助标准
3、预制场等补偿费标准
4、村集体(企业)公共设施单项补偿标准
5、拆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计算补偿方法的说明
附表1:房屋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及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住房补助
|
房屋结构
| 货币补偿
| 自拆自建
| 成色折算(年)
| 补助标准及要求
|
≤20
| >20
|
框架楼房
| 1250
| 950
| 100%
| 90%
| 按被拆迁房屋底层合法批准占地建筑面积计算,补助标准为1000元/㎡。
|
结构、装(修)饰、设施要求
| 1、主体结构:框架结构;卡墙;屋顶炮楼;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带空心板隔热层;现浇天沟排水;房屋四周有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挑阳台,楼梯间为金属、木质或砖混等各类材质扶手护栏;底层净高3.8m,二层净高3.2m,三层以上净高3m。
2、地面、墙面、顶面:室内地面达到防滑地面砖、花岗岩、大理石或实木、强化木地板以上装(修)饰标准;室内墙面刮瓷涂、顶面一级吊顶以上装(修)饰标准;厨房、洗漱间、厕所墙裙贴面;外墙正面和两侧为贴面砖,其他为干粘石以上装(修)饰标准。
3、门窗要求:各类防盗门、塑钢、铝合金玻璃窗,各类金属材质护窗,各类材质雨篷,各类材质装(修)饰门,门窗套为水曲柳或仿榉木板以上装(修)饰标准。
4、水电及其他要求:厨房、洗漱间、厕所内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室内各类材质固定组合柜等生活设施齐全(含室内各类材质间墙)。
|
增减因数
| 1、房屋主体货币补偿按900元/㎡计算,自拆自建补偿按600元/㎡计算。
2、房屋装(修)饰补偿按350元/㎡计算。
3、层高每增减10cm,房屋主体补偿增减1%。
4、房屋主体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其房屋装(修)饰补偿每缺少一项扣减10~30元/ ㎡。
5、炮楼(只限于建筑面积30㎡以内)按房屋主体补偿,不予装(修)饰补偿。
6、以上补偿只限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并结合成色后计算。
7、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