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
(五)统一标准。行政裁量权基准是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细化和量化,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行政裁量权基准。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机关指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基准。制定基准适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决定的法律文书中,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依据。
(六)突出工作重点。行政裁量权基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按照“自上而下,逐级推进”的原则,率先启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2010年7月以前,市直单位要全面完成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9月份以前县级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全面完成本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工作。同时,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可以细化和量化的内容,也要逐步制定相应的裁量权基准。
(七)严格控制上限罚款。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在有效预防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严格控制上限罚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公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罚款上限决定,原则上控制在法定中限,其他的罚款阶次也要相应下调。
四、切实推行行政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
(八)精心选择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选择发布的典型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示范性。要重点对容易发生行政执法偏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领域,及时选择发布典型案例,有效指导行政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对行政机关实施数量大的行政行为,要选择更多的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对拟发布的典型案例,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九)认真做好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2月之前组织本地区上年度典型案例发布,典型案例发布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2011年2月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成本级政府首批典型案例发布工作。典型案例应当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同时还可以采取由本级人民政府编辑《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发布典型案例要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典型案例的发布由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按要求认真做好上报典型案例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