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密切党和国家机关与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应建立健全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设立人大代表联络机构或联络员直接联系代表。要坚持各国家机关负责人接受代表约见和回答代表询问、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各级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反映民意,切实代表人民执行职务。积极探索和规范代表通过向选民和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方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10.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外友好城市议会间开展交往。要把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活动纳入各级政府外事工作总体规划,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内外友好城市议会、人大间开展交往活动,参与地方重大外事活动和重大招商引资活动,以推动地方对外友好关系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
11.重视乡(镇)、街道人大工作。要健全和完善乡(镇)人大工作制度,依法开好乡(镇)人代会,切实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的作用,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由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要配备专职人大副主席,负责人大的日常工作。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多的乡(镇),应设专职主席。未进党委班子的专职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应列席同级党委会议。乡(镇)人大工作经费和代表活动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开展街道人大工作的办法和途径,促进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2.加强人大常委会组织和机关建设。各级党委要进一步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通过组成人员调整,增加组成人员职数,选派专业人员到常委会和各专(工)委员会任职等方式,积极推进人大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并逐步提高常委会委员中驻会委员的比例。常委会专职组成人员至少要有三分之一能在换届时连任,以保证工作连续性。各级编制部门要根据新形势下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能调整的需要,加强人大组织机构建设,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定职能得到全面履行。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和专家学者中聘任工作委员会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在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在街道派出常委会工作机构。
各级党委要关怀人大干部的成长和进步,与党政干部同等对待。要把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切实推进人大和党委、政府、司法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党委组织部门要制定交流计划,并抓好落实。支持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人大机关建设,确保各级人大特别是县(区)、乡(镇)人大的工作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解决好人大机关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后勤保障及培训设施等实际问题,保证人大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强人大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快人大系统电子政务建设步伐,提高人大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