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控股地位发生变更之日(以股权变更日为准)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资产规模均增长20%以上。
第十条 在境内证券市场已上市实现再融资的公司,按再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控股股东认购部分)的0.2%进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首发或实现融资1000万元美金以上的非首发上市企业,并提供由外汇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由银行出具的相应外资进帐单,同时提供公司内外名称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书及境外上市场所的准许文件,可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同一家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已进入上市辅导期,并经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企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上市申请的正式文件和省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文件;
(三)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已得到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通过国内外法定证券市场融资进展情况);
(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受理企业上市申请的批复、发审会召开情况等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已完成上市的企业(包括首发及非首发上市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的,除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包含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外,还应提供由其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复印件(验原件),境外上市企业还需提供的资料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