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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省级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三、组织管理

  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由卫生厅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和评估,省医疗机构管理研究所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专家组,负责组织本辖区试点医院开展试点工作,对各试点医院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并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相关研究工作,定期向卫生厅医政处报告本辖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应成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由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制订本院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试点工作相关管理制度,完善试点工作机制,在卫生部下发的各病种临床路径的基础上,制定本院相关试点病种临床路径,组织对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培训,指导、监督评估分析工作,定期逐级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组和专家组报告相关信息等。

  各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成立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和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参与临床路径实施效果评估与分析,并根据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科室医疗资源进行合理调整。

  四、试点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遴选22家试点医院,承担22个专业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一)试点医院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1. 在医院主动申报的基础上,各市分别遴选1家市级试点医院及1家县级试点医院作为卫生厅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医院,报卫生厅审定。试点医院申报表详见附件2。

  2.试点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2)积极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

  (3)前期有临床路径或病种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医院综合实力较强且具有代表性;

  (5)满足承担试点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试点专业的遴选办法和遴选原则。

  1.在卫生部制定的22个专业11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范围内,试点医院选择至少3-5个专业作为试点专业上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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