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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发〔2010〕4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电梯的生产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生产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安全监察、工商、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市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督促和支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组织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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