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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梯停用期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避免乘客误用。

  (七)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以及用于观光娱乐、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应设专人操作,且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八)商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在大型节假日期间及其它乘梯人员密集时应组织专人进行提示和疏导。

  第二十条 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在用电梯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二)妥善保管电梯层门钥匙、机房钥匙;

  (三)监督、督促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定期检修、保养电梯;

  (四)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五)遇有火灾、地震等影响电梯运行和乘客人身安全的突发性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四条 电梯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二)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四)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

  (六)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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