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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乘坐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指挥。

  第二十五条 电梯进行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所需费用,由电梯的所有权人承担。

  电梯的所有权人将电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应当与使用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和电梯更新、改造、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出资义务。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六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和便民原则,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对检验检测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具备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条件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验检测报告;经检验检测合格的,还应当一并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电梯检验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5日内向电梯使用单位作出书面答复。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逾期未答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申请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第三十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实施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电梯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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