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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吕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O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

  (二)执法范围和对象

  1、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2、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民爆生产经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对煤炭、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消防、农业、水利、电力、民爆运输及使用、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市安监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驻吕梁的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以及离柳焦煤集团公司的焦化厂和化肥厂、中吕能源公司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执法事项、内容和方式

  (一)综合监督和检查考核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1、按“月统计、季通报、半年考核、年终兑现”的要求,在年中和年底组成考核组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1 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2、根据上级政府和安委会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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