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15)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3、检查频次
根据《中共吕梁市委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吕发[2009]20号)中“对高危行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其他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市安监局2010年检查计划是:
(1)对9个属于市局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尾矿库现场执法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对属于各县(市、区)监管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执法抽查。硐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50%,其它露采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20%。
责任单位:监管一科、执法支队
(2)对6个属于市局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执法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对属于各县(市、区)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抽查。危化生产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40%,危化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40%。
责任单位:监管三科、执法支队
(3)对市烟草公司现场检查4次(每季度执法检查一次),对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制造、轻工、纺织等行业企业按照不低于30%比例进行抽查,对商贸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0.1%。
责任单位:监管四科、执法支队
(4)对2户民爆生产经营企业全年组织执法检查不少于4次。
(五)现场专项检查、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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