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重点,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全面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承诺制度。根据有关法律和企业承诺的内容进行执法检查。要将执法重点从抓许可审批、事后处理向日常监管、现场管理转变,根据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季度现场检查方案,突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监管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的基础。要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促使企业自觉地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严格“三落实”制度,落实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各级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到“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三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季度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方案,明确安全监管执法的时间、任务及责任人,将监管责任细分到每一个工作岗位,层层落实执法工作责任,确保政府和部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五)加强“三项建设”,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0号)要求,以推动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标准体系和激励约束等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使安全生产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大力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市政府有关会议的精神,把“三委派”富余人员尽快充实到安监机构,配足配强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各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装备和设备,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到位。大力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坚持疏堵结合和行政强制、政策导向、经济扶持等多措并举原则,支持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工艺与技术革新,淘汰落后与不安全企业,从本质上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加大各级政府的安全投入,按照市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O.5%、县(市、区)级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0.3%的标准,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救援、监管装备配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