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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组织部、长沙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录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直各招录单位和各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市直各招录单位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作为考察对象。各招录单位和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要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与职位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报考资格再审,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是否存在不得报名的情形,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考察对象应当具有良好的品行,自觉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考察不合格:(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4)压制批评,打击报复;(5)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13)曾受过劳动教养;(14)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和学籍;(15)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16)近三年内曾受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处分;(17)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18)缺乏社会责任感、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19)政治品性不良;(20)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21)有其他违法违纪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各招录单位、区、县(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凡是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不能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或学位)证书的,以及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工作安全或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员,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对考察结果有异议的,招录单位应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可要求当事人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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