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株政发〔20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株洲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株洲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包含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的,按照《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五)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重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五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
1.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