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前期调研
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对重大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三)征求意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共网站、报刊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
3.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事项涉及县市区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副市长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研究、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四)专家论证
对技术性较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五)决策听证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1.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2.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3.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4.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6.决策机关认为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在审议该项决策的会议召开15日前,将决策草案、初审意见、法律依据及说明等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七)集体审议
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由市政府行政首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提请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专家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