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下半年在省级机关全面实施。在试点的基础上,省级全面推广网上管理系统和部分政府集中项目网上采购工作。所有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均在网上申报、审批和下达;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将协议供货实行网上竞价,实现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之间的网上交易,建立会员制管理的供应商库;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与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的链接等。各市(区)、县(市、区)按照省级做法做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和试点工作。

  (三)明年上半年省级机关完善电子化政府采购,市县完成推行任务。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单一来源和竞争性谈判项目实行网上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试行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单位在网上采购;省级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链接。各市(区)、县(市、区)按照省级模式完成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行任务。

  (四)明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电子化政府采购推行工作。省级试行竞争性谈判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网上采购。各市(区)、县(市、区)试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中相关项目的网上采购工作。到年底,建成全省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网络平台,实现电子化政府采购。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我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实施方案和建设资金投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编全编细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和非税收入)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要全部下达政府采购预算,保证“应采尽采”。凡没有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各级采购单位要明确本单位从事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协助财政部门从采购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和评价,共同建立政府采购诚信体系。

  (二)健全监管体系。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要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保障和推动工作,省级行政监察机关要结合我省实际,与省财政主管部门研究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办法,加大对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力度。各级监察机关要将采购单位执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各级审计部门要将采购单位执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情况纳入常规审计范围,对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对各采购单位执行政府采购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