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2010〕9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48号)精神,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完善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体系,提高药品安全预测预警和分析评价能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领导机制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对保障用药安全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局领导班子要对国务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组织专题研究,对本地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情况认真调研,制定具体方案,明确领导责任,按要求贯彻落实。要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基本药物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多部门协调领导机制,强化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领导。
二、以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完善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2010年底完成地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的紧迫性,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及时抓住当前体制改革的有利时机,借鉴国内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建设经验,制定明确目标,采取积极措施,迅速向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汇报,确保年底前建立经所在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