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司法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司规〔2010〕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深司〔2005〕173号)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司法鉴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深圳市司法鉴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有过错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