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市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在推荐评审材料时对全民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出具本单位空缺高级审计师岗位职数函;退休人员和在非公组织中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须附单位、本人双方有效的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
(五)报送材料目录及装订要求。
1.需填报的材料:
(1)《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一式5份。
(2)《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10份(A4纸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
(3)答辩论文及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10份(A4纸打印,加盖本单位公章)。
2.需装订成册的材料及目录:
以下材料均为A4纸打印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按以下顺序和要求装订成册,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一部分:基本材料。包括《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表》、业务工作总结。
第二部分:学历证书。
第三部分: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务聘任证明材料。
第四部分:在专业报刊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有封面、目录、刊号、书号、网上检索页)。
第五部分:有关奖励证件。
第六部分:其他。①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②全国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证明。③参加2007年、2008年或2009年高级审计师考试合格证书。④上级主管部门的职数函。
第七部分:其他业绩成果材料(含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六)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宜。
报送时间:2010年9月20 日前。
报送地点:山西省审计厅人事教育处(太原市文源巷18号)。联系电话:0351-4033308
(七)其它事项。
1.本安排意见中的大中型审计项目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财政收支审计、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市以上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大中型企业审计;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及相应的其他经济单位审计。
2.本安排意见中的大中型企业是指: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地、市级以上重点企业。
(八)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转发人事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2〕99号)、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