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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全面加强我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市县将此安全管理基本规范转发至本地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好的做法经验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

  2010年5月21日

  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师生高度集中的学习、活动场所。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全面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规范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我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学校常规安全管理
  1、学校要建立健全校长总负责,分管校长全面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学校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每月研究和部署一次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要制订安全目标管理细则,细化岗位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全面加强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要设立消除安全隐患专项经费,保证安全日常工作经费。
  2、学校应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简称《日志》)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做到逐日规范填写,逐项认真整改,明确整改时限,责任落实到人。
  (2)建立和实行严格的门卫、巡逻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按规定配齐保卫、保安人员,配备必要的防卫设备。严格落实外来人员登记准入制度,严格学生外出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和验证制度,禁止无业人员、精神病患者、闲杂人员、不明身份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学生将非教学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动物、管制刀具、棍棒及其他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的物品带入学校,严禁学生擅自离校外出。
  (3)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证能及时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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