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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

  3、学校应与公安、交通等部门配合,加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引导学生及时安全疏散。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中小学(幼儿园)学校要争取公安部门支持,在校园周边增设治安岗亭、报警点或在校园内设立警务室。学校要主动与家长、社区、村镇联系,在学生上下学必经水域、崖坡等容易出现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
  4、学生离返校需乘坐校车及其它各类车辆的,学校应根据省公安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校车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学生乘坐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经公安部门审验合格的车辆。对学校自有校车要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定期审验。严格校车驾驶人员准入制度,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
  5、各种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确需进入的,学校应做好校园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施划专门的行驶线路及车辆停放位置,设立警示牌,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将校内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或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可能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6、学校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社区及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设立、更新和完善校门口的交通警示牌、减速带、人行横道线等交通标识。
  八、其他安全管理
  1、规范安全档案资料管理。做到安全工作资料及时收集和归档,妥善保管会议记录、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台账及安全文件等安全档案资料。
  2、严格涉密文件和网络安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文印和校园局域网的管理,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计算机网上建立涉密电子文档,存放内部文件和资料的计算机上网必须配置上网安全隔离设备。
  3、依法规范办学行为,班容量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以内,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中小学考试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组织学生跨学校参加各类考试(另有规定的考试除外)。
  4、根据不同季节学校疾病预防的重点,开展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开设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辅导讲座,提高学生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对工作负责,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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