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织全区工业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含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的民办学校,不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技工学校)的校园安全管理和综合治理职责。根据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状况,制定防范安全事故措施对策,建立师生安全事故防范机制,加强教育设施安全检查,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管理的大中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对校园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特别是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危房、易燃易爆、压力容器、用火用电场所以及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督促整改。
(三)加强对各类学校、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单位及时制定各项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对以各种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或以各种名义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给予中小学生使用有毒有害教具、学具的,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四)将安全教育列入义务教育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火灾、溺水、触电、交通等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向师生员工普及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五)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教育展览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在全区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
(三)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安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二)履行全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按照《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工作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销售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和跨地区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区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储存、邮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和公路危险路段安全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机动车辆牌证发放、驾驶员考核工作;指导、监督车检机构开展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全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参与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科研工作。
(六)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全区消防安全形势,提出防范火灾事故的措施和对策;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措施建议;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七)组织编制全区道路交通和消防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统一指挥道路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并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参加全区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自治区监察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实施监察,对构成安全生产违纪的案件及人员进行查处或提出监察建议。
(二)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调查工作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
(三)督促、指导全区各级监察机关做好职责范围内各类重大事故或其他性质恶劣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四)适时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重特大安全事故案件行政责任追究情况。
第十八条 自治区司法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列入全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多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三)指导、督促监狱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为服刑人员改造学习和培训教育的内容。
(四)指导、监督全区监狱、劳教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完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