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2010年4月12日 川发改物价〔2010〕214号)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收费行为,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特种设备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三、收费标准:法定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减免规定:
(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任务,免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对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开展的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五、收费管理: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当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凭(亮)证收费,并在固定收费场所公示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