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伤认定决定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作出。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格由市人社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伤职工及工亡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进一步加强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的经办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快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纳入全市“金保工程”建设,统一施工,统一管理。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抓紧建立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一体化的信息系统。做到软件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为推进市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撑。
三、统筹办法
(一)基金管理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和支出户,用于工伤保险费收缴和支付。各县(市、区)基金收入于每月25日前上缴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收入过渡户,由市中心汇总后,每月月底前划入市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支出原则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入市中心支出户,再由市中心拨付各县(市、区)支出户。
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征缴票据由市中心统一向市财政部门申领、核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市中心申领、核销。全市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统一加盖“临汾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基金财务专用章”。
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按全市当年征缴总额20%提取,其滚存结余总额不应超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如仍有缺口,由市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和宣传科研费在有关规定标准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据实列支。
(二)基金征缴
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在“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及劳社部发〔2003〕29号《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对各参保单位核定缴费基数和费率。对矿产资源类的用人单位实行一次性趸缴的办法。实现参保单位全员、足额、实名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