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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5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煤炭、焦炭、钢铁、水泥、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省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国发[2010]7号文件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省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各企业。今年全省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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