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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四区一港两基地经发局(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重点节能工程,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约束性指标任务,根据《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财发[2008]617号)规定,现就2010年西安市节能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投资方向、重点以及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项范围

  1、《“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系统节能)、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工程(节能新型建材)项目、区域热电联产工程、公共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程等节能项目;2、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3、节能(循环经济)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和示范项目; 4、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的节能(循环经济)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支持方式,具体事项如下:

  “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效果显著、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0.2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2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25万元。其他各类项目及活动,根据节能投资额20%以内进行以奖代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的节能改造和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按照项目设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资金奖补。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在选项范围之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前期准备工作扎实(已开始实施的项目优先考虑),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节能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建设资金(自筹和银行贷款)必需落实。

  2、同一企业内容相同和相近的项目、已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其它资金支持的项目、已完成投资的项目不得申报市级节能专项资金。

  (二)申报材料

  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项目申报材料分两部分,即正文和附件(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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