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责任追究,加强分类指导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本行政区域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公众监督
各盟市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典型案件的曝光要列入宣传计划,深度报道,形成声势。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5月)
各盟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盟市要在5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阶段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9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10日前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督查、检查阶段(10月-11月)
各盟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旗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