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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8.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三)关闭取缔的重点对象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

  2.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5.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

  6.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二、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履行资源整合与整顿关闭职责

  (一)各省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安全生产年”实施方案,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安全生产年”相关工作,组织对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因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及私挖滥采、严重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国土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地质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矿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安监部门不予颁发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不予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予供电,并报请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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