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
(3)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2.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安监局首先按照上述规定对项目和现场情况进行预验收,在满足规定条件后报请省安监局会同当地省辖市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明确职责。
各省辖市要制定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明晰工作职责,分解任务指标。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原则上由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要明确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并具体细化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安排部署,摸底排查。
根据工作方案,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排部署整顿关闭工作。要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对辖区内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进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顿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三)履行程序,关闭到位。
各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关闭标准”确保关闭到位,并履行关闭验收工作程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截止2009年12月底,全省共有金属非金属矿山2447座,总体反映出全省矿山数量多、规模小、安全条件差等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违法建设、生产经营造成的事故仍然占较大比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迫在眉睫。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安全发展的客观需要,实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各市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理解整顿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积极主动做好整顿关闭的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强化执法。
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国土、发展改革、公安、电力等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的行政执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要关闭的矿山(含尾矿库)名单,由指定部门汇总后,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通报证照颁发管理机关,依法吊(注)销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