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2006〕22号)
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