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建设资金专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独立建账、专款专用。园区建设资金包括国家开行贷款、地区专项建设资金、园区政府匹配资金、向国家及省争取资金。建设资金的使用应根据实际工程进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成的工程量、工程质量合格报告,报园区管委会或贷款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拨付工程款。
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合作区办公室上报当年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企业达产达效计划建议指标,由合作区办公室审定后向各园区下达专项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将作为考核评价园区年度建设绩效的主要依据,未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允许开工建设。
第六条 合作区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合作区管委会审定,报地委、行署、林管局批准后,由合作区办公室公布并由各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严格遵循总体规划对土地的控制规定,根据园区开发建设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投资强度原则要求每公顷不低于1000万元。园区的土地由园区管委会依法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转让园区内的土地,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内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坏和擅自动用园区的地上、地下设施。
第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进入园区后,项目业主须填报《项目建设申请书》,提交项目的基本情况。园区管委会按规划审批项目选址,并负责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在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图报送当地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办理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工程建设招投标实行备案制度。园区管委会作为招标人,具体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施工招投标,评标结果报送合作区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园区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时,可委托园区管委会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也可自带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建设,自带施工企业须经园区管委会会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水平、信誉等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园区施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法人和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园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测、监理、施工应由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并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承担安全和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