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09年为第一次评选,2009年基本指标为近3年平均数,2010年至2012年为经过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核实过的当年实际数额)
2.计算方法
第一步,先计算基本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单项基本指标得分= (注:式中最高值与最低值为入围企业实际最高与最低数值。)
第二步,计算基本指标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基本指标综合得分=Σ(单项基本指标得分×权重)
第三步,计算辅助指标加分。
第四步,计算总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加上辅助指标加分即为企业总得分。
(四)初选名单
1.根据申报条件规定的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和纳税额,按照上述指标测算出总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取前30家左右作为当年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
2.在上述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中,依次取前10家当年纳税额比上年正增长的企业作为当年享受财政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
第六条 公示
初选出的“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30家左右)”和“10家享受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在政府门户网站(省信息化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条 奖励
(一)对福建省重点软件骨干企业,依照软件有关政策中予以重点扶持。
(二)对10家享受奖励政策的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闽政文〔2009〕374号),省市财政按该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分别给予等额奖励。企业上年度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以省市财政会同国税和地税部门核算的数据为准,其中新增的省级财政贡献额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奖励,新增的市级财政贡献额由市政府落实奖励。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享受奖励政策的10家福建省软件骨干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奖励资金,自觉接受省信息化局和省、市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