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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6. 孕产妇保健。及时发现孕妇,动员其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孕产妇保健管理;进行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协助追踪高危孕产妇,动员孕妇住院分娩;开展产后访视和母乳喂养指导,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7. 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访视,动员28-42天婴儿的监护人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定期接受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积极宣传儿童保健知识和开展必要的健康指导。
  8. 老年人保健。协助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提供必要的健康指导。
  9.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协助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上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10. 村卫生所管理。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以及各项卫生政策(新农合)宣传情况。
  11. 各类卫生信息登记、统计、报告。
  12. 居民满意度评价。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及《福建省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标准》(附件1),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及细则,成立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辖区内村卫生所(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进行考核。采取查阅资料、现场考察、抽查核实、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考核的基础上,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复核。考核中应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客观、准确评价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发放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的依据。
  六、考核时间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应在本乡镇(社区)和相应行政村公示。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随机抽取20%的行政村进行复核。上半年考核在7月底前完成,下半年考核在次年1月底之前完成。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总结及附件2上报设区市卫生局,由设区市卫生局汇总后分别于每年8月31日和2月28日前报省卫生厅。
  (三)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抽样复核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并于每年4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辖区内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及经费补助情况分别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七、考核结果应用和经费补助
  (一)考核总分100分。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60-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10%,考核结果与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挂钩。
  (二)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含原乡村医生津贴补助12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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