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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0)

  (六)加工贸易处

  贯彻执行加工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推动加工贸易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加工贸易管理和权限范围内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负责加工贸易统计与信息化工作;负责加工贸易项下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七)服务贸易处

  贯彻执行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国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建立服务贸易促进体系,推动服务外包发展和平台建设;负责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承担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和分析。

  (八)机电和科技产业处(省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贯彻执行有关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等政策和目录,促进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进出口商品结构;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承担对外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指导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指导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依法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

  (九)外资管理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吸收外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沟通、联系国际多边、双边经济组织(机构),与境外国际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建立投资促进合作关系,指导协调外商投资有关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依据授权进行限额下项目的审批,负责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负责外资管理相关工作,协助处理外商投资纠纷,建立全省外资项目招商管理系统,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和促进;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牵头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资统计工作。

  (十)对外投资处

  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对外投资发展战略和规划;依法核准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和机构(不含金融性企业),指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管理和监督全省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对外投资统计及分析工作。

  (十一)台港澳处

  拟订我省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港、澳、台经贸合作磋商;负责指导、管理对台港澳经贸促进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对台直接通商方案,负责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依法审批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和口岸企业小额贸易经营权以及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经贸往来企业的经营权,协调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协调有关台商投资管理问题。承担省对台经贸工作小组、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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