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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土资发〔2010〕24号)


各县(市)、区局(分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修订后的《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市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土资源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土地、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健全完善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做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部门。

  第四条 局行政工作在局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局党委作出的决定,通过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贯彻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的全面工作。

  第六条 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由局长或局长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八条 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领导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各处(室、局)负责人应严格按各自职能办事,各负其责,解决处理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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