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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市局所属事业单位在局机关相关处(室、局)业务指导下,按职责做好工作。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工作责任。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条 适应形势发展和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应用性问题作出解释;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出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措施等,须经充分调研、论证、评估。涉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的,应事先充分协商、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以局名义发布并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起草单位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及时提交法制监察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三条 承办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时,起草单位应提出解释意见,商法制监察局取得一致后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审定后生效,不得随意变通。在协商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起草单位列出各方理由,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局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被告)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处(室、局)要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或者行政诉讼答辩及有关证据材料,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制监察局要加强指导并监督。原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要依法追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强化局内行政问责考核。将贯彻落实局重大决策、履行工作职责、进行行政审批、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纳入行政问责范围,定期进行定性、定量考核。

第四章 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政策性文件、规划计划、行政许可事项等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相关信息由主办处(室、局)及时提供,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等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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